鲁组通字〔2003〕2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各省管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管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团体建设,切实做好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换届(含成立、调整领导人)选举工作,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鲁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团体领导班子职数、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社会团体领导班子职数。原则上设会长(理事长、主席)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1—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其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一般不超过3人。

    2、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一般由学术水平高的专业人员担任。省级领导可兼任省级及省级以下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市厅级领导可兼任顾问或常务理事,有的也可兼任名誉职务,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理事长、主席)或秘书长。

    因特殊情况确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理事长、主席)或秘书长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按以下原则掌握:(1)其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2)所兼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且无其他社会团体兼职。上级社会团体有相应部门的相应职级或相应职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3)同一班子中一般只能有1名领导成员在该社会团体兼职。(4)在省级社会团体兼职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市级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5)现职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职务。(6)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7)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其退离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3、省委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需要在请示中说明的情况。(1)社会团体的性质、任务和成立时间,批准社会团体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2)领导干部现任或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3)附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干部兼职的会议记录、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3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登记证书副本(新成立的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文件)复印件各l份。

二、关于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换届工作

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起管理监督的责任,重点审核社会团体是否按期进行换届,章程修订是否规范,领导职务候选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领导职务候选人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是否已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法定代表人候选人是否还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等。

l、实行社会团体换届(含成立、调整领导人)选举事先报批制度。社会团体应在换届(含成立、调整领导人)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填写《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报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实施。会议召开7日前,社会团体应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派人出席,对选举进行具体指导。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半年以上进行换届选举时,属提前换届的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属延期换届的需呈报《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以上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确定该社会团体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2、及时报送换届选举的有关材料。社会团体换届(含成立、调整领导人)选举会议结束后,应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和核准章程申请书。(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社会团体原领导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于5日内将社会团体证书、印章及文档等移交新任领导人。拒不移交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照社会团体管理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3、要依法进行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社会团体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组织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关于社会团体党建工作

    加强和改进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措施,是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社会团体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社会团体党的建设。

    要加大在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工作力度。凡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也可指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推动党建工作的开展。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其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会团体中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推荐或从其他单位选派。社会团体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开展工作。要从社会团体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逐步实现党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关于加强对社会团体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要强化对社会团体的领导,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指导,经常了解社会团体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严格把关,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兼职,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兼职,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兼职,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对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和规定内容报送有关材料的,要依法不予登记,或年检确定该社团为不合格。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不能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经审批同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切实负起责任,坚持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保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发布者:山东省体育总会   点击数:2742   发布时间:2017-03-10 17:50:50   更新时间:2017-03-10 17: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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